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
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
理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
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
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
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
领取工资。
第七条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
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
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
下列内容: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
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
话,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
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
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公司的项目资料;
3.公司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
关系。
第十四条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
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
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
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干七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1
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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