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
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
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
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
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
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
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
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
“()三“(
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
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日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
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x法院为第一
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
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
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
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
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侬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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