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
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 年 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
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
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
1.2
借款金额: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
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
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提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
款额为
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
3.3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3.4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
月提交贷款方。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