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工矿产品2)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
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
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
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
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
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
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
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
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
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
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
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
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
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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