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委托方):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
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
市物业
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
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
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
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
法拨付给乙方。
(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
%)
平方米
给乙方,按月租金二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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