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年月日
(签署地)
(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
(地址:
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的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
代表
号船舶、船上
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
(救
助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的代表
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
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
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
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
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嫩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
受嫩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嫩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
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
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
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
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
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嫩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
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
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
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救助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