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头卖合同
甲方:
乙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二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
(应注明产品
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二和计二单位、计二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
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
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
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
单。)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
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
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
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
(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
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
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
任。)
第四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
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
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
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
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
定。)
第五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
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
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
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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