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
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
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