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
编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
签订地点: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
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
:“《“(《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
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
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
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
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
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
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
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电力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