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买卖契约书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
(以下简称为丙方)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
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
市
区
路号_
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
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
_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
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
_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市
_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方亲自点收足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
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
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
课清楚。
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
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
政府
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
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
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
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
价等情况。
第七条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
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
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
使其权利外,并得侬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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