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定期租船合同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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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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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租约代号
现有规范如附表(略)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
号的船东
)与租船人
相互达成协议如下:
第二条船舶规范
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这个租期内,本船应与附表规范相符,如有不符,
租金应予以降低,足以赔偿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条船舶状况
船东保证,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个租期内,本船应紧密、坚实、牢固,处于良
好工作状态,在各方面适于货运,船壳、机器、设备处于充分有效状态,并按规定
人数配齐合格的船长、船员和水手。
第四条租期
船东供租,租船人承担本船
日历月(确切租期由租船人选择),从本船
交付之日起租。
第五条航行范围
本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范围内(但不包括
),本船能经常安全
浮起(但同样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搁底的地点可以不浮起)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
进行合法贸易。在船东保险人承保的情况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许可以外的地区进行
贸易,也可随意派船到船东需要支付兵险附加保费的地区进行贸易。不论哪种情况,
船壳、机器附加保费由租船人负担,但该附加费不得超过按照伦敦保险人最低费率
的最少险别所征收的保费,其保险条件不得扩大学会按期保险条款(1/10/1970)的
标准格式或学会兵险条款(1/7/1976)的标准格式,但不包括封锁和围困险。租船
人在收到有关凭证保单附本时将附加保费付还船东。如附加保费有回扣,应退还租
船人,船壳、机器保额定为
一,保费即按此计算,但如保单记载的船壳、机
器保额与上列金额不符,则取较小的金额计算。
如本船航行中国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有租约的选择权。
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台湾港
口。
第六条禁装货载
本船用来载运合法货物,但不包括
(租船人)有权按照政府间海事协商
组织的规则或任何主管当局适用的条例如,运输危险品。
第七条交船港
本船在
(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
在办公时间内交给租船人使用,交船时货舱须打扫干净,适于在装船接收货物。
第八条交船日期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