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产品订货合同
供方:
分配号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一、
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签订时间年月,日
产
品
质量(%)
数量
分期交货量 (吨)
名
称
单
金
价
额
+
+
粒
分配量
合同量
+
锰
铁
磷
硅
二
度
月
月
月
月
月
块
粉
块
粉
二、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一%,无轨道衡则按供
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损耗不负责任。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
为1%,允许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日内到需方,
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
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
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锰、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
件规定,每吨收服务费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五、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治金工业部【1991】价重字28号文件
规定执行,富锰渣按(90)×治财字第×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
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
项承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
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承
付滞纳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合同仲裁
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方
需方
锰产品主管部
鉴(公)证意
门意见:
见:
单位名称: (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章)
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章)
帐号:
帐号:
代表:
年月日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注:除国家另有
证实行自愿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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