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
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
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
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
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
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
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
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
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
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
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
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
偿。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
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
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
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
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
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
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
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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