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
定采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
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
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
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
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
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
直营店;
5.需特许 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
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六、本合同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
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本合同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
利。
八、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九、本合同所称“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
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十、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 20 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
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
《保密协议》。
“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北京模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