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1)
第一条 约因
限公司,遵照
法律注册的
公司(简称
),地址
为甲方与
有限公司,遵照
法律注
册的
公司(简称
_),地址
为乙方。
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
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
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
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
为补偿。
第二条 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
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
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
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产和发展
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
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三(3)名技术专家至合
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
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
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
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
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束。
2.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
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
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
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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