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供住宅区)
甲方(委托人):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托人):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
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
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
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
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
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招手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区
路的
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托给乙
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自
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养
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住宅区档案管理;
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管理原则
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
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委托管理期限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
四、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〇月日
止。
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
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供住宅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