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附件
第十八章附则
出质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总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
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
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
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
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
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
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
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
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
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
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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