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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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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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
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干伏及以下高
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土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
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干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
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
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 台,千伏 安
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一日起至年月一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
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一一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
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
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
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
《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
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
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供用电合同.doc